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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是目前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2002年11月8日,记者在网上对100个网民做了一个调查(见下表)。
支持者说:“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不会介入这种调查、举证,只有私家侦探可以完成这种调查。”
吴畏说:“公安机关是维护大众的安全和利益,也许我们的针对性更强,会做得更好。”
反对者则认为:“私家侦探一旦被滥用,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
当然,更多的调查者表示,这个行业的前途由他们自己的表现决定。多数专家表示:私家侦探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
北京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张为华主任认为:“对国家来讲,私家侦探应该是有利的。他们可以补充公权的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比如说,法院立案前当事人一些证据的收集,或是一些商业侵权的调查……总之,私家侦探在民事和商事上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但同时张主任也提到,私家侦探这个行业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国家应该进行保障和约束。“比如说10月29号国家新公布的条例,就是对私家侦探行业不错的保障及约束。”
春天还有多远?
“存在就有他的理由”吴畏坚信私家侦探总有一天能迎来春天。他说目前私家侦探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私家侦探采集的证据和律师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私家侦探可以介入侦察工作,私家侦探有相似律师资格一样的执照。
吴畏告诉记者,仅仅去年,美国纽约专门进行商务欺诈调查的私家侦探公司就有170多家。而中国目前比较“正规”的调查公司也仅仅只有100多家。吴畏说,中国加入WTO,与世界接轨,侦探也必然将取得新的发展。
事实也证明着他们看到的希望,包括这次国家工商总局对“侦探公司”开的“开禁令”。
但是对于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呢?
彭邦国说:“这个通知的出台有他独特的背景,应该可以理解,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当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尊重法律。”彭认为,公安部的通知是一种行政限制,有无法律效力还需要商榷。
尽管如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处还是对记者表示:商标注册不等于公司登记 ,公司的登记注册有很多前置和准入条件,私家侦探性质的机构在我国是不合法的。
成功注册了中国大陆首家侦探类商标之后,吴畏告诉记者,12月初他将邀请全国同行来渝,就发展中国侦探业的途径、规范行业市场运作等问题进行探讨。其实这样的会议,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会议上,私家侦探们能为自己找到新的路子吗?
离开邦德的时候,吴畏也在叹气,“我十分反感私家侦探这样的称呼,它总给人一种灰色的感觉,让人产生厌恶的感觉。为什么就不给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身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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