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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捉奸,调查取证合法吗 |
| (时间:2007-8-24 15:0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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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载,年前,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烫手的任务——当事人要求对她的丈夫实施跟踪,捕捉到他和“情人”幽会的现场证据。 当事人薛女士和丈夫王凯结婚已逾8年,有一个5岁的女儿。王凯是外企部门主管,收入丰厚。从去年开始,薛女士发现丈夫时常“神出鬼没”,遂起疑心。不久,她的猜疑被证实,丈夫果然有了外遇。薛女士怒火中烧,意欲离婚,但她需要证据。 跟踪王凯的任务,律师事务所委托给一家武术培训学校。经过精心准备,跟踪人员终于在一家酒店发现了王凯和一个女子之间的不平常的关系。薛女士立即赶到现场,逮个正着。 (文中姓名为化名) 配偶发生婚外情,对另一方无疑是一大打击,但捉奸取证一直是个难题,所以很多人不得已采取了跟踪盯梢的方式,但跟踪盯梢的方式是否合法呢?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呢?为此,我们采访了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艾泽波律师。 夫妻双方也享有隐私权、自由权等权利,但王凯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他人通奸,他的这种隐私可能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艾律师指出,本案中与王凯在酒店同居的那位女性(简称A女士),从主观上讲,她不一定知道王凯有配偶;从客观上讲,她自己也不一定有配偶。在主观上不知道和客观上没有配偶的情况下,她的这种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同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里的住宅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像临时性居住的宾馆房间,也可以理解为住宅。本案中的薛女士为了行使自己的配偶身份权,采取跟踪盯梢 的方式进行“捉奸”的行为,极有可能侵犯了A女士的隐私权等权利。 艾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法律规定,作为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合法性指的是证据的取得程序上一定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薛女士采取跟踪盯梢 取证的方式,如果侵犯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就属于程序上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跟踪盯梢 的方式收集证据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一是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可能会激发矛盾或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这就要根据婚外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据艾律师介绍,婚外情的三种情况。 一是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不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对这两种情况,受害人都可以向法院提供证人(如两人常居住的宾馆、住所的有关知情人)证言,证明两人的非常关系,以达到诉讼目的。另外,对第一种情况,受害人还可以请求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通奸或者是姘居,它是指有配偶者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上述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从婚姻法上讲,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违反者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这种情况,取证方式合不合法显得并不重要,因为其目的可能并不是为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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