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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3-17 12:41:47)

  解释:已婚男人对情人的赠予、为情人购置汽车和房产等行为,与传统的社会公德相悖,这样的民事行为是否受到法律承认,这些财物最终是否能真正属于情人,目前在法律界没有统一意见,存在很大变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解释:夫妻财产共有。已婚男人为情人花的钱,很大一部分属于他和他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为情人花钱这一行为,其实就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请注意“一般认定无效”这几个字。情人明知人家花的是夫妻两的钱,却欣然接受甚至刻意索要,这一行为是否还能算“善意”?所以“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句话未必适用。

  有朝一日,他的妻子发威把你告上法庭,那么法院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很可能会是“恢复原状”,也就是让你“返还财产”。换句话说,竹篮打水一场空。

  重婚问题

  先谈谈法律上对重婚的界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又可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登记婚的重叠。

  事实上的重婚,则是指已有配偶男女与其他异性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现实中,婚外情认定为重婚的情况多数是事实重婚。

  这时就涉及到一个行为认定,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示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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