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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报记者 马国福
核心提示
两位青年相恋5年,即将跨进婚姻殿堂的时候,女青年蓝悦在一个黄昏却发现一向准时返家的男友邱楚反常地没有回来,解释的理由又让蓝悦满腹疑惑。在焦虑之中,蓝悦便请一个私家侦探调查邱楚的私人生活。
爱人反常 疑惑难安
我叫蓝悦,在和邱楚恋爱5年后,我们终于分手了。他去了厦门,而我留在了武汉。
他是外地人,从2003年来我家见了我父母后,每天下班到我家吃饭已成习惯。可是,那天晚上母亲把饭菜都端到了桌上,我把筷子也摆好了。时钟已指向了7点,他人也没来,桌上的手机和电话也没有响,我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我无心吃饭,去给他打电话。电话不通,我的焦虑更甚。直到晚上10点,邱楚才打电话来,他说他在路上遇到一个朋友,本来想给我打电话请假的,手机刚好没电了。第二天,我约邱楚晚上一起吃饭。饭桌上我问他是一个什么样的朋友。邱楚说普通朋友。“男的?女的?”“男的。”我注意到这时的邱楚有些迟疑。他为什么要骗我?那个女人是谁?
找了侦探 探他隐私
第二天下午3点多,邱楚来电说他就在我办公楼下。明知道他反常,我还是迫不及待地坐电梯下去见他。
站在太阳底下的邱楚表情很急迫,他用手掌在我的短发上揉了揉说:“你有2000元钱的现金吗?我的银行卡不在身上。”我问都没问,转身就又上楼去取包。他要求的事,我总是力所能及地去做。取了钱后我问他何用,他说他朋友出了点事,要住院做手术。我说,我和他一起去看看他朋友好不好,但他拒绝了。
回到办公室,我再也没心情办公了,随手取了份报纸来掩人耳目。突然,我看到报纸上有条私家侦探所的广告,即拨了该所的电话。私家侦探所里一个调查员叫“柯南”,他说,调查“第三者”的定金是3000元,事成后再付5000元。虽然贵,但我默认了。因为钱能够赚得回,但是有些感情是必须澄清的。而世事纷扰,我只好找个人来帮我拨开迷雾。
妇产科里他照顾她
柯南打电话来汇报工作进度。3天以来,邱楚的作息时间他已经摸清楚了,没什么不对劲的。可是,他又说:“今天邱楚提前一个小时下了班,然后去了医院,路上买了一罐鸽子汤,带给妇产科病房里虚弱的女病人。”柯南问我要不要看照片,我吃惊得说不出话来,男友的朋友原来是个女人!那天的晚饭,邱楚还是准时准点地赶了过来。
我没有办法装作情绪很好,我从包里拿出那些照片。他细心地弯下腰去喂另一个女人。她睡在妇产科的病房。这还不够吗?他们到底是什么关系?最后的真相,我希望邱楚能够亲口对我说。
“天哪,你在查我?”邱楚倒抽一口冷气。“是你自己鬼鬼祟祟了这么久。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那个女人,真的是邱楚朋友的女朋友,后来,她投入了别人的怀抱。这次,她宫外孕,需要做大手术,偏偏她男友又不在,在最危急的关头,她拨通了邱楚的电话。邱楚的朋友我是认识的。邱楚觉得大家都是熟人,背后又有这么一段隐情,又碰到这么左右为难的事,所以才不对我说。他的本意是,我是那么脆弱的一个人,又爱瞎想,不知道的事情就不会伤害我,没有想到我好奇心那么重,还不惜血本去请私家侦探来查他。
怕我不相信,一个多月后,邱楚把他的朋友和朋友的朋友一起请来,我们4个人吃了顿饭。席间,我觉得我真是太幸运了,有一个这么好的男朋友。我想我真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两个人的真相,第三个人怎么会知道?即使私家侦探看到的也是表象,因为他深入不了人的内心。
饭局散了,邱楚把我送到我们家楼下,深情地吻了吻我,嘱咐我好好睡觉,一觉醒来又是新的一天。我理解他的意思,是让我把过去的那段不愉快忘记,我狠狠地点了点头。第二天、第三天……一连一个月,邱楚都没有再来找我,他的手机也换了,我大概也明白了他的意思,只是不理解为什么,所有的误会不是都解开了吗?我很后悔,但又不好意思找到他公司去问。就这样,我们散了。 (据《青年导报》整理)
说法一
将“私人侦探”合法化利大于弊
唐振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私人侦探”这一称呼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却被公众称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隐形人”。之所以称为“隐形人”是因为在我国并不认可私人侦探这一行业的存在。事实上,我国现存的私人侦探社逾万家,从业人员数量也相当多,但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对这一职业进行确认,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私人侦探的行为很容易就触犯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最常见的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背景和法制背景下,将私人侦探合法化是有必要的,可以凸显我国法制的健全和进步。
吴金鹏(河南省高级法院法官):私人侦探的合法存在可以帮助法院在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时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在我国私人侦探涉及的业务主要是婚姻家庭、债务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现实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因为欠缺相应的能力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很好地采集证据,影响了诉讼效果,而私人侦探可以有效地收集相关证据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效益。
刘冰泉(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可以提高商业交易的效率。生活中有许多的案例是由于交易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的商业能力,造成交易履行不能,降低交易效率。如果私人侦探有其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据,那么在进行交易之前聘请私家侦探进行商业调查,了解对方的商业能力可以避免商事纠纷的发生,最大化地提高交易效率。最后私人侦探的合法化可以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因为涉及隐私权的问题,经济案件的涉案人员经济状况有时候无法查明,动用私人侦探隐形侦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相关人员的“恣意妄为”,减少经济案件的发生。由此可见私人侦探的合法存在是合理且有必要的。将私人侦探置于阳光下不仅仅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其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来约束私人侦探的行为,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比如制定有关私人侦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范围、执业方式、从业资质以及违规执业后的惩罚措施进行明文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私人侦探的社会作用,避免因从事私人侦探业务的机构长期处于地下活动状态,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约束和管制,一旦发生侵权事件,不但无法保障委托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使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将私人侦探合法化不但可以稳定社会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进步。
说法二
私人侦探 弊大于利
潘家玲(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其存在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下,私人侦探已成为一种职业在中国悄然兴起。从最初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如今的遍地开花,“私人侦探”这个词也日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笔者认为,私人侦探不适合中国法律现状,其存在弊大于利。这是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通信技术、电子科技、各种新奇事物大量涌入人类生活,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和欣喜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其中就包括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而私人侦探对于人们的隐私权来说无疑是一枚定时炸弹。试想人们生活在针孔摄像头遍布的城市里,一举一动都担心被偷拍,终日人心惶惶,这样的社会能与和谐挂上钩吗?私人侦探的滥化必将导致社会生活安全感的降低,甚至造成人们对国家信赖感的缺失。
李颖(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私人侦探的泛滥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一般来说,私人侦探的雇佣者常常是私权力的受害者,在其权受到伤害后无法自行取得相关的证据,而对该证据的收集又并非司法机关的受理范围,不得已,只好转而求助于民间的调查组织。但是,如果私人侦探公司的开办过于密集,久而久之,极易造成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对其调查功能的滥用。私人侦探公司是不折不扣的营利性机构,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很难保全其纯洁,若其权力范围得不到有效控制,那么今天的私人侦探就极有可能越界成为明天的私人间谍、私人保镖、私人打手等;另外,雇佣者在得到调查资料后若不正确加以使用,更容易转化为敲诈、勒索、要挟的条件,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私人侦探从业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至今还未被中国的法律认可。新的证据规则实行后,“私人侦探”行走在法律的边缘。也就是说,当一个侦探公司宣布成立时,作为一个公司应具备的许可证明却无从取得。既然无法获得独立法人的合法地位,其正当权利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2004年10月,北京审理的一起“私人侦探”因偷拍被殴打致死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说法三
对私人侦探的存废不可一概而论
王东明(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虽然我国目前的政法机关比较强大,侦查案件的各种手段也比较先进,但是,这与我国新时期的改革开放任务还是远远不能适应的。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和其他经济、刑事纠纷也不断产生,这种情况又令政法机关难以应付。如果,私人侦探能够履行他们“秘密调查配偶外遇、包二奶;商务及银行信用调查;人事调查;寻亲觅友;保险诈骗调查;员工忠实调查;子女行为调查;仿冒名人及名牌产品调查;犯罪记录调查;车籍调查;电话装机地址调查和党政官员腐败行为调查”等承诺,势必为减轻政法机关的负担作出贡献,也势必为人民群众的纠纷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
魏轩(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私人侦探活动和私人调查机构的活动,但是,公安部却有明确禁止私人侦探行为的规定。比如,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里规定: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公安部之所以这样规定,自然是从大局出发而考虑的。如果不限制私人侦探一类组织的出现,或者任其泛滥,那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就会在实践中遭遇尴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隐私就没保障。
编者: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是发展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就是这个意思。在对私人侦探的问题上,有人说,私人侦探的存在与否,关键要看其是否能够满足社会需要。但是,这还不完备,还要看其“合法性”如何。社会学、政治学告诉我们,国家不能包办一切。犯罪学也告诉我们,预防犯罪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靠官方,同时应当依靠民间的力量。因此,笔者对私人侦探存在的前途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只要国家能顺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这一组织的合法性给以指导、限制和规范,相信它会走上正规的。(线索提供 卢凯鹏 赵占增)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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