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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事主翻脸不认人 私家侦探白忙一场
(时间:2007-12-26 23:25:39)

私家侦探替女雇主找到丈夫不忠的铁证,使女雇主在离婚分财产时大获全胜。谁知女雇主却翻脸不认人,私家侦探一番劳碌,没拿到钱还惹上官司,想想好像挺冤的,可是谁叫他不顾法律的限制提供服务呢?这就是违法的代价!

佛山市禅城区市民杨女士怀疑自己的大款丈夫对婚姻不忠准备与其离婚。为了更多地争取财产,杨女士与从事私家侦探活动的某“家庭事务所”达成协议:只要对方为她搜集到丈夫在外包养情人、私藏财产、在外所有债权的证据,那么,她就将离婚后所得财产的10%作为报酬支付家庭事务所。为了体现诚意,这位女士预付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活动经费给对方。

私家侦探对雇主丈夫展开追踪监视,多方调查其财产状况,很快就向杨女士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杨随后在离婚诉讼中分得巨额财产。然而,杨女士却翻脸不认人:她不但拒绝支付约定的报酬,反而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收取的活动经费,理由是家庭事务所无权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她与对方签订的协议属于非法合同。日前,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私家侦探所限期退还原告1万元费用。

少妇离婚

请私探搜集丈夫“罪证”

今年30多岁的禅城区市民杨女士与经商的丈夫发生婚姻危机,因为怀疑丈夫在外面包养“二奶”、私自藏匿巨额财产以及拥有大量债权,杨决定与丈夫离婚。但是她决心掌握丈夫的所有不负责任的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中占主动,从而分得更多的财产。

去年2月,杨女士找到一家从事家政服务的公司,当得知公司在从事私家侦探的活动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由家庭事务所协助杨女士调查、搜集其丈夫吴某经商、在外活动各方面的情况。杨女士向家庭事务所负责人刘某提供了丈夫的电话、公司地址、其“二奶”嫌疑人的住址以及电话和其他基本情况。

杨女士在支付了对方1万元的活动经费后承诺:只要刘某为她搜集到丈夫转移财产、包养情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她将拿出刘某为她争取到的财产中的10%作为报酬。

私探出击少妇离婚分得巨额财产

重赏之下,家庭事务所刘某满怀信心,他动用了大量的设备,通过走访调查、跟踪、监控、录音、录像等手法,两个月之内掌握了吴某抛弃妻子,在外面金屋藏娇、暗藏巨额财产以及所有债权债务的证据。

铁证在手,去年4月,杨女士轻装上阵,很快将丈夫起诉到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要求离婚并分配财产。根据杨女士申请和提供的准确线索,法院顺利查封了吴某大量的财产。

证据被妻子掌握,吴某在法庭上非常被动,
隐藏的财产悉数暴露。直到去年8月,法官经过庭外调解让这对豪门夫妻协议离婚。杨女士顺利分得巨额财产。

雇主赖账

私探财产未得反成被告

杨女士在离婚诉讼中如愿以偿,似乎应该与刘某的私家侦探事务所皆大欢喜才是。然而,事情并没有如此发展。

离婚并分得巨额财产后,杨女士面对上门要求支付10%财产的刘某,并没有按照承诺爽快地履行,而是以多种借口进行推脱。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去年底,杨女士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刘某退还非法收取自己的劳务费用6万元整。

杨女士诉称,刘某不是律师,其经营的家庭事务所对外承接法律服务性质的业务属于非法行为。刘某的法律服务业务既没有司法部门的批准也没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因此,刘承接自己的委托业务是非法的,与自己签订的委托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自己没有义务支付10%的财产,同时刘某在调查前夫的前后共收取了6万元费用应该全部退还。

法庭上,刘某辩称,自己的家庭事务所是登记了的合法经营单位,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服务,为家庭纠纷排忧解难。当时,杨女士的情况符合他的业务范围。刘强调,自己不是从事法律服务,而是家庭服务。因此收取对方费用的行为合法,没有退还的理由。而且刘某只承认收取了杨女士1万元的费用。

法院判决:

“私家侦探”协议违法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与杨女士的委托合同具备法律效力,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杨女士很快上诉到佛山市中级法院。

近日,佛山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杨女士签订的委托合同违法,判令刘某在10日内退还杨女士1万元现金。

判决理由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杨女士离婚纠纷中,从事了调查、搜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提供诉讼请求、承认、放弃、变更有关请求等活动,均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同时根据委托合同书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以及刘某已经承认收取劳动报酬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为杨女士提供的服务属于有偿法律服务。

刘某提供的上述服务已经超出了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违反了《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刘某基于其与杨女士签订的委托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应该定性为非法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刘某与杨女士签订的委托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合同法》,双方的承诺也没有法律效力。

由于刘某只承认收取了杨女士1万元的费用,而杨女士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交付刘某6万元。

因此,法官终审裁决撤消一审判决结果,改判刘某在10日内返还杨女士1万元现金。驳回杨女士要求被告返还其他5万元的请求。(记者陈明 通讯员陈笑尘)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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