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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时的录音应该是合法取得的证据吧?
(时间:2007-9-10 8:09:11)

冰冰(法盲) 发表于 2007-4-11 09:58  资料短消息
我朋友以周转不灵为由向我借了一万伍仟元现金,当时没有写借条,只口头说三个月还。但后来未到三个月,朋友表示未能如果还款,当时由于不急于用钱,所以同意我需要时就还。
  
前段时间我要用钱,向朋友追讨,起先其满口答应,但几次到还款期至今一分未还,到连我电话不听,关机。我打电话找过过其丈夫,其丈夫在电话里表示,叫我不用找她,等他一有钱就还给我。但其丈夫现连我的电话也不听了。我也找不到人。
  
由于几次朋友都无实现承诺,所以我在打电话给她及其太夫追讨时特意提到借款金额并录音。这样可以作为证据去起诉吗?还有那录音是不是一定要法院在手机上提取才当数?还有,据我所知,朋友还有欠其他人钱,两人名下无物业,但有村中每年的股份分红,我如果胜诉,是否可以申请执行以分红还债?这几事中,我应该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怎样做我才有胜算追回借款呢?
  
我还有一些短信是朋友当时发给我的,当时有她告诉我已让朋友转帐入我帐户之类的,还有如表示迟点才能还之类的,那这个算不算是佐证呢。我的录音全部都是打电话时录下的,应该是合法取得的证据吧
[ 本帖最后由 冰冰 于 2007-4-11 14:49 编辑 ]
 
关于主题的回复
不仅为了聊(管理员) 发表于 2007-4-11 12:08  资料主页 个人空间短消息  
电话录音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但这类证据也容易被利用技术手段修改,因此需要进行识别、鉴定。例如有的案件没有资料来源,没有制作过程,是从谁提取的?由谁制作的?是否反映了真实情况?被视听对象是否自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如果你只有录音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你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你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关于分红的问题,这是执行过程当中解决的问题,法院可以冻结、扣划对方的分红收益,甚至变卖对方的股权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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