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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厦门男子网上自述婚外情 被女主角索赔一万元
(时间:2008-7-13 8:44:53)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陈捷)早安厦门,现实生活中的安先生。他以日记体发布在天涯社区的连载小说《走出欲海:婚外有情天》,素材是他5年的婚外情经历。小说除了描写安先生自己的心理经历,也包含许多情色段落。小说带来了近百万的跟帖,也出其不意地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小说女主角、安先生所称的婚外情人——葛小姐把他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侵害名誉。近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安先生败诉,赔偿一万元。目前,安先生是否要上诉,还在考虑当中。

  “早安厦门”笔下的这段婚外情,到底是真是假?写小说,采用现实中的人物原型进行加工创作,是否构成侵权?网络小说,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事 件

网上“自述”婚外情


  “早安厦门”称,《走出欲海:婚外有情天》(以下简称《欲海》)取材于他自己5年婚外情的真实经历。小说以日记体的形式,讲述了一对男女婚外恋的故事。

  采访中,安先生告诉记者,5年的婚外情,很长,他和婚外情人葛小姐发生多次争吵。最终两人分手,而安先生出轨的事情,也被妻子知晓。安先生说,那是葛小姐告诉他妻子的。

  一系列感情纠纷,让安先生疲惫不堪。他告诉记者,婚外情经历加上家庭的指责,让他十分压抑。为此,安先生决定上网倾诉。

  今年春天,安先生开始以“早安厦门”为笔名,在天涯社区发表《欲海》一文,讲述自己的婚外情经历,因文章有不少情色描写,文章一度被删。到6月27日,安先生将文章整理后,再次发表,很快,该帖在网上引起轰动,回帖人数接近百万。

  安先生没有想到,《欲海》一文引起的反应超出了他的控制。

  后来,葛小姐把安先生告上法庭,理由便是“名誉侵权”。

焦点1.

自爆婚外恋是否真实?


  葛小姐:他求爱不成写书报复

  葛小姐认为,安先生是求爱不成,产生不满,因此才创作《欲海》一文,恶意攻击、报复她。

  在诉状中,葛小姐认为婚外情一事纯属子虚乌有。葛小姐称,她在2002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安先生,之后双方以普通朋友相称。但是安先生却多次想和她发展婚外情,在遭到葛小姐的拒绝后,安先生开始蓄意报复。

  葛小姐表示,安先生报复的手段便是撰写 《欲海》这篇连载小说。小说描写了男主角“我”和女主角“阿S”的婚外性生活,塑造了一个淫荡、疯狂、性生活混乱的“阿S”,而文中“阿S”的生活背景、家庭情况及住址、工作单位都和葛小姐一致。

  安先生:我在记录一段真感情

  安先生在记者采访时有不同的说法,他表示,5年婚外恋绝对真实,“我不怕她告我,但是让我伤心的是,她竟然不承认我们之间的感情!”安先生说,他曾经深爱过女主角,甚至现在也不愿意再伤害她。安先生说,他之所以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所写的真实的婚外情,是不想和葛小姐一样,把这段感情轻易抹煞掉。

  对于写作动机,安先生说,把自己的经历写出来,是想告诉大家为什么婚外情会发生,让网友来讨论、思考这个社会问题。

焦点2.

《欲海》是否构成侵权?

  葛小姐:“阿S”就是在影射我

  葛小姐在诉状中表示,《欲海》中的女主角“阿S”的生活背景、工作单位、婚姻情况等等和自己一致。

  葛小姐认为,只要认识自己的人,都能把她和“阿S”联系起来。文章发表后,葛小姐的同事、朋友都给她打电话,或取笑、或追问文章的内容。葛小姐说,这些同事朋友都认为“阿S”就是在影射自己,使她的名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而且让她承受了极大的社会压力。

  葛小姐据此要求安先生停止侵害,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律师:“阿S”仅是一个代号

  安先生代理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叶剑锋律师):安先生小说中的 “阿S”仅仅是一个代号,并不能和现实中的葛小姐一一对应,而葛小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她的生活情况(结婚年龄等)和“阿S”一致。

  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侵犯他人隐私三种类型,而《欲海》没有构成任何一种侵权。看完小说,可以看出男主角对“阿S”的爱意和感激,没有人格的贬损。加上文学作品本身就有虚构性,因此谈不上捏造事实破坏葛小姐的名誉,更无从说是诽谤、侮辱。

  至于侵犯个人隐私,如果葛小姐否认安先生和她的情人关系,那么安先生何来知晓、侵犯她的“性生活隐私”。安先生和葛小姐是否为情人关系,对小说是否构成侵权很重要,一审法院不应回避对两人关系的审理,而进行直接判决。

法院判决

侵犯名誉作者赔偿1万

  在法庭上,叶律师认为,法庭应当审查安先生和葛小姐的真实关系,但法院认为,这不是法院审查的范围,也不是侵犯名誉权的决定性因素。

  法院认为,尽管安先生自认为没有侵犯葛小姐名誉权的故意,但是,文章明确说明是根据真人真事所进行的创作,自然会导致阅读者根据文字的描述对生活中的人物进行比较,比如认识葛小姐的人就会直接联想到原告。法院认为,安先生虽然没有主观恶意,却有主观故意,要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欲海》一文有许多婚外性行为描写,内容过于淫秽,多涉及隐私,而文中女主角与葛小姐相似的自然情况和生活经历,使得认识葛小姐的读者联想到她,并把这些隐私内容和葛小姐联系起来,致使原告名誉受损,承受巨大的舆论和社会压力。

  综合这些观点,一审法院判决安先生侵犯了葛小姐名誉权,要求安先生在判决生效后把《欲海》一文在天涯社区里全面删除,在网站和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葛小姐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

描写真人真事也会构成侵权


  安先生一直在证明,自己与葛小姐确实存在婚外恋,即自己文中所写属实。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则认为,即使是描写真人真事的小说,如果侵犯他人隐私,也构成侵权。

  林志铭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根据这一规定,侵犯名誉权包括侵犯隐私权。

  在本案中,如果安先生不承认文章是以女方为原型创作的,则葛小姐即使认为小说某些情节与其生活相似,但证明不了安先生写的就是自己,因为葛小姐主张与安先生没有婚外恋,而婚外恋正是小说的主要内容,且小说中谈及的女主角自然情况并不具体。那么,就不能认定安先生构成侵权。

  但本案中,安先生自己表示,小说中的女主角就是以葛小姐为原型,写的是他和葛小姐的婚外情经历,那么,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即使描写的内容确有其事(即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也有可能因披露隐私而构成侵犯名誉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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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慧美 来源:台海网 更多精彩在首页, 更多精彩在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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