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高某见双方感情已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愿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艾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
法院认为,艾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约定可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书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忠诚协议”双背叛
争分房产上法院
为了办理出国,家住沈阳市东陵区的一对夫妻上演了一出戏——假离婚,为了能保证彼此在假离婚期间仍然忠诚于对方,他们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内容为:经夫妻协商,同意离婚,双方经研究后达成协议。一、夫妻双方离婚后,黄玉办理出国新加坡,但在国外期间,拿到身份证后必须办理赵刚及女儿出国手续以及复婚手续,双方到国外后继续一起生活。二、赵刚离婚后在国内不得和别的女人再结婚,带着女儿一起生活。三、双方达成此协议,如有一方违约,那门面房就归另一方和孩子所有。
在这个协议的“保证”下,2002年3月1日黄玉和赵刚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二人就这样正式“假”离婚了。
二人离婚后,黄玉带着50万元钱办理了出国手续。开始,黄玉在国外还为丈夫和孩子的出国四处奔波,赵刚也在国内期望着一家人去国外团聚,然而,三年时间过去了,团圆的梦并没有实现,双方却都已经背叛了当初的“忠诚协议”,黄玉在国外有了“丈夫”,赵刚在国内有了“妻子”。
2005年8月,赵刚起诉到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门面房进行分割。被告黄玉当庭辩称:该房产是我持有购房发票,并办理了产权证,我们在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如果原告再婚,房产归我和孩子,原告并没有异议,现在我不同意重新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但从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如有一方违约,那门面房就归另一方和孩子所有”的内容看,应推定该房产在原、被告离婚时约定不明,属双方未处分的财产,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解,因证据不足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估价70万元的门面房归赵刚所有,赵刚给付黄玉房屋折价款35万元,案件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忠诚协议”挡不住婚外情
妻子获赔三千元
在结婚时,焦作市民李某与妻子王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相约今后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要赔偿另一方3000元。两年后,因为发生婚变,李某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女方王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罚金1万元。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男方李某赔偿女方3000元名誉及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