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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解读新规如何为妇女“撑腰” |
| (时间:2008-3-31 12:3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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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三.八”妇女节,同时也是修改后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始施行的日子。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劳动保护、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流动女童义务教育等问题都做出了新的规定。记者特地约请了有关专家对其中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淫秽短信可视为性骚扰 今年26岁的李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前男友小张,大家相处了几个月下来,李小姐觉得小张没什么责任心,总爱在外面玩,和自己不是太合得来,于是提出了分手。一开始小张也爽快答应了。谁知道一个月后,小张又来找李小姐,说不同意分手了。在遭到李小姐多次拒绝后,小张就每天都发一些色情、下流短信骚扰李小姐,甚至还在半夜三更打李小姐手机,净说一些下流的话。李小姐多次劝告对方不要这么做,但一点效果都没有,害得李小姐整天提心吊胆、心力交瘁,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对此李小姐很是痛苦,想知道小张的这种做法算不算性骚扰,自己该怎么办? “办法条文”第32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专家解读”禁止性骚扰,在2005年就被写入了修改过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不过对于哪些具体行为属于性骚扰,立法中并没有详细界定。这次我省为推进妇女维权,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把对性骚扰的界定明确写进地方法规。其中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意味包括发淫秽短信在内的五类行为都可被视为性骚扰。这项新规定将有利于促进社会风气净化,也为性骚扰的案件提供依据。 因此,李小姐应该保留那些骚扰短信,并对骚扰短信到公证处予以公证,并建议李小姐到有关营业厅打印手机短信通信记录作为辅证。对于小张的行为,李小姐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一定的损失,也可以选择报警,公安机关有义务对此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当然手机骚扰短信还是要自己保存下来,不能保存的请公证,也可拍照或录像保存。 亮点2: 单位有义务防止职场性骚扰 去年刚毕业的楚小姐应聘进入了一家外贸公司,担任老板的秘书,平时就只有楚小姐和老板两个人一间办公室工作。谁知道进入公司才不久,楚小姐就明显感觉到了老板对自己的性骚扰:老板总是找各种理由,要求楚小姐下班后留下来加班,然后在楚小姐的身边晃来晃去,故意用肢体动作骚扰楚小姐;或是老板在办公室内常会故意穿得很少,并对楚小姐说一些下流的话,发一些淫秽短信。对于老板的这些行为,楚小姐多次提出抗议,但老板却总拿身份压楚小姐,甚至以扣工资、奖金来威胁楚小姐。楚小姐多次动了辞职的打算,但老板却以楚小姐与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为由,威胁楚小姐要是离职,就必须支付大笔违约金。就这样,楚小姐走也不敢走,留也不想留,每天上班都是痛苦的煎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办法条文”第32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家解读”这项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妇联等部门经常接到不少关于老板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的投诉。不过,在妇联干部的调查中,老板都矢口否认。如果单位能担负起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任务,比如说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等,就比较有利于保护女性权益。 对于目前的情况,楚小姐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楚小姐要注意保留那些骚扰短信,并留心找一些同事为自己作证。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楚小姐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停止骚扰、做出赔偿,甚至是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亮点3: 妻子对老公财产有知情权 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已经快8年了。丈夫在一家科研单位工作,平时喜欢写科研著作和小说,很多作品都交由出版社出版和再版。可让王女士郁闷的是,因为联系出版社的事情都是丈夫一个人操办的,因此王女士对于丈夫的稿费收入一点都不知情。王女士也曾经多次向丈夫提出,将稿费收入告知并夫妻共同保管。但丈夫却不同意,说是书完全是由其自己创作的,因此稿费所得也应该是由其自行安排,王女士无权过问。可王女士认为,在生活上,她一直对丈夫悉心照顾,没有她的支持,丈夫也难以腾出精力来写书。而且他们是夫妻,这稿酬应该是共同所有,共同支配。丈夫现在这样做,对自己很不公平。夫妻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办法条文”第24条:“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第25条:“其他共有人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船舶、机动车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可以联名登记。所有权人要求联名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专家解读”现在很多丈夫习惯于藏点私房钱。就为这事,不少夫妻闹得不亦乐乎,妇联就接到了很多这方面的投诉。对于丈夫存私房钱这种行为有调查显示,大多数女性是不赞成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关注到了这一点,明确规定了妻子对丈夫财产状况有知情权。对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此次立法也有规定,比如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任何人不得剥夺丧偶妇女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阻止其带产改嫁等。 王女士丈夫的稿费所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丈夫公开稿费收入和支配情况。王女士的丈夫没有权一人独自支配稿费,至少要与妻子平分。如果王女士的丈夫一再坚持单独支配稿费,王女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亮点4: 禁止婚内强奸等家庭暴力 胡女士的丈夫陈先生三年前因为单位倒闭而成了下岗人员,此后陈先生就再也没有找工作,整日游手好闲。渐渐地,陈先生在外面养成了酗酒的嗜好,而且常常喝多了酒,回家后胡女士言语上稍有不慎,就会遭丈夫的拳打脚踢。胡女士也多次劝丈夫不要这样酗酒度日,但丈夫根本置之不理,反而对胡女士的态度更加恶劣。经常遭到毒打的胡女士非常痛苦,却不知道该如何改变自己的境遇。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较高的增长态势。据了解,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接待和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有30余万件,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占了很大比例。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也日趋严重。2004年江苏省共接到家庭夫妻之间暴力的投诉和来访1131起。统计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办法条文”第37条:“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38条:“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妇女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护场所。” 第39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立案侦查。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请求临时救助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调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培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在救治同时做好诊疗记录,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妇女组织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受害妇女需要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参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并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帮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专家解读”面对目前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事件高发态势,此次立法在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办法还提出: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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