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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刘凯)昨日上午8时,38岁的董女士将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递到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据悉,这是我市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第一案”。 家住汉阳的董霞女士介绍,1992年4月,她到汉阳某棉纺厂上班,1994年7月13日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其后再也没有续签合同,但还是在厂里上班。 2002年7月,厂里给董女士办了基本的养老保险。可到了2003年,厂里突然通知董女士不用再来上班,并停发了工资。为此,董女士提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 仲裁委裁决后,单位补缴了董女士7年的养老保险。次年2月,单位又通知董女士回厂里上班。 本以为这是个完美收场,可董女士又发现了问题,在养老保险的申报材料中,“参加工作时间”一栏里,显示为“2002年7月1日”---这下养老保险的待遇可要少一大截。同时,单位与自己签订的合同还是五年一签,“万一五年以后厂里不要我了,那我该怎么办”。 董女士将自己的担心告诉了许方辉律师,许律师告诉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公司就应当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随意解聘。不过,《劳动合同法》是在今年元月1日实施。 在律师指点下,董女士决定,元旦放假一结束,就把申请书送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律师说法】 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许律师工作室律师许方辉称,如果此案发生在2007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董女士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公司同意,而《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董女士只需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后,自己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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