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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约定不明确,x%的利率是指日息吗? |
| (时间:2008-1-22 20:3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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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法院主持下,甲与乙双方于1999年7月26日达成《经济调解书》一份。该《经济调解书》约定:“甲于99年8月6日前付给乙5万元,于99年9月10日前向乙付清下余货款2220元及3%的利息”。甲如约付清了欠乙的货款,但是在履行利息时,甲与乙发生分歧,乙认为法院《经济调解书》的约定利息是日息,甲则认为法院《经济调解书》的约定利息是年息。双方各持一词,法院要按日息去执行,但是甲却提出执行异议。一拖多年,该案仍然未结。甲咨询到我们处。对x%的利率是日息还是年息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个人倾向认为,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x%的利率是年息。
首先,符合银行约定俗成的结算惯例。
为此,我们专门走访了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的工作人员介绍说,x%的利率在银行被约定俗成是年息。x%0的利率通常指月息,而x%00的利率才是日息。如果法院的《经济调解书》约定的明确,尽管约定的利率远远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但是只要不是违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是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但是在法院的调解书出现疏漏时,显然不宜再按照法官的片面理解去冒然行事。纵然甲是欠款人,是未守约的一方,情理上应当向乙倾斜,但是法院是讲法的地方,在约定不明确时,片面认定3%的利息就是日息有失公允。强按牛头去喝水,很难服人。结算主要发生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结算模式。既然双方对3%的利息约定是日息还是年息不明确,我认为应当参照金融业约定俗成的惯例去执行。
其次,认定x%的利率是日息涉嫌“高利贷”。
我们注意到双方欠的是货款,不是标准的民间借贷,不是标准的由于借贷发生的纠纷。但是既然对欠款约定的有利息,那么利息的约定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息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的利率按日息要比按年息高出100倍,很有可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涉嫌高利贷,显然可能超过法律保护的限度。甲与乙都系公民,因欠货款而发生利息。尽管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经济调解书》,债权债务仍然在甲与乙之间发生。法院在调解案件时只是一个配角。欠款发生利息,本质上跟借贷发生利率是一致的。若民间欠款的利率远远高于法律保护的上限,当然不应当予以支持。利息远远超过欠款的几倍,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很大的侵害。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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