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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第一位----“6?26”事件 |
| (时间:2008-1-22 20:3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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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动终酿苦果,冲动铸成大错。李劲松、李光玉、纪良顺、何正春、金富林在“6?26”事件中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到三年的有期徒刑,其中金富林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的同时,还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
五案犯犯罪事实清楚
贵池区法院副院长、法官陈广明向记者解释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妨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要件是犯罪主体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实施暴力或者威胁,阻碍其执行职务。我国刑法规定,犯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名案犯的犯罪事实清楚。在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受命依法执行职务时,五名案犯在现场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冲击、冲撞、殴打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及抢夺武警官兵盾牌等警械的行为,现场的录像资料也清楚地记录了他们大部分犯罪行为。这五人的所做所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金富林在案发现场既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又伙同他人砸车并掀翻车辆,致使该车严重毁损,造成了巨大的财物损失,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并且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最后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律专家:
法律的保护才是最大的保护
五名案犯在这起突发性事中实施犯罪行为都没有事先预谋,应该说是误信谣言一时冲动的结果,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敏在分析本案时认为这实在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他认为,大家对道听途说的事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要分清真伪,盲听误信,失去理智,必然会使事情越闹越大。好在政府及时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不然可能会出现更大的危害局面。
蒋敏认为这五名案犯受到处罚的关键在于,他们本意可能是想帮助被害人寻求正义,但没有意识到要运用法律手段,结果既不能真正意义上的帮助被害人,也没有实现自我保护。我们每个人应该牢牢记住,寻求法律的帮助才是我们保护别人及保护自己的最好手段。不管是别人受到侵害,还是自己受到侵害,除非情况特别紧急严重,我们都要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来解决。要做到这一点,就应了解我们所处环境中法律的基本状况:过去的传统是“人情理法”,“法”放在最后,随着法制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也已逐渐走到了“法理人情”这一步,“法”已是第一位。每个公民只有把“法”放在第一位,才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而且出现类似这种非正常状态时,才能有意识地帮助不懂法的人按照法律的规范行动,如果大家都做到了这一点,“6?26”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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