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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早晨各报新鲜出炉,新闻铺天盖地;“龙虎新闻中心媒体扫描”精挑细选,为您送上每份报纸当日精华——小编遍观今日24版的《江南时报》,10版一条题为《“婚内保证书”能否为婚姻加“保险”》的报道值得向您推荐。以下就是该报记者张易的报道——
从律师事务所出来,刘女士内心充满了疑虑:自己手中握有一份丈夫出轨后写下的“保证书”,但是这份保证书不一定能在法庭上得到支持。
“近年来,像刘女士这种拿着配偶写下的保证书诉讼的人越来越多了。”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耿晓蓉主任告诉记者,“契约婚姻”如今日益增多,这种被上了“保险”的婚姻是否真的能让婚姻变得坚固不可摧?法律是否能支持?日前,记者就此话题进行了采访。
婚内“保证书”保婚姻?
今年36岁的刘女士是南京人,丈夫原先是南京某企业的一名普通职工,2000年,单位效益不景气,刘女士的丈夫辞了工作,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几年下来,丈夫的腰包鼓了起来,人也变了样。前段时间,刘女士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交往频繁,经过询问,丈夫总是推说是生意上的朋友。直到有一天,刘女士撞见了丈夫与那名女子在一起,丈夫这才承认自己与那名女子搞“婚外情”。也许是意识到自己的出轨伤害了刘女士,丈夫恳求妻子能够原谅自己,同时为了表示自己不再与该女子来往的决心,丈夫还主动提出写“保证书”,内容是如果今后再与别人来往,家里的一切财产全归妻子所有,自己净身出户。然而,丈夫的保证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刘女士再次发现丈夫与第三者继续来往后,终于下定决心,和丈夫离婚。于是,刘女士找到了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并出示了丈夫写下的一份“保证书”。
在了解了刘女士的遭遇后,耿晓蓉主任告诉她,这份“保证书”不一定能给刘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因为单从这份保证书上无法认定刘女士的丈夫是否犯有过错,法院很难支持。
夫妻约定和协议形式五花八门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就连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常常使用各种法律形式的手段试图“保障”婚姻生活的稳定,持续增多的“婚前公证”、“财产协议”和“保证书”等就说明了这点。耿晓蓉主任告诉记者,目前出现的婚姻保证书的形式很多,主要表现在保证“不赌博、不酗酒、不搞家庭暴力、忠诚”等几个方面,这些保证书里都有违反后的惩罚性条款,多数是离婚或放弃财产和子女抚养等权利。
其实,除了这些涉及到财产的“保证书”外,不少夫妻还通过其他途径来对对方进行约定,比如夫妻AA制就是目前较为流行的一种做法,而发生在2003年的一起“婚内盗窃案”给人们带来深刻的反思。
扬中女子杜某怀疑常驻天津从事销售业务的丈夫在当地有了“第三者”,为了挽救这一濒临破裂的家庭,杜苦苦相劝,希望丈夫能够回心转意,然而一切努力都是白费。丈夫执意要和杜某离婚,为了保障自己在离婚后应有的合法财产权,颇有心计的杜某对富有的“花心”丈夫下了一次狠手:有预谋地将家中的保险柜和公婆家的保险柜“洗劫一空”,收去的财物价值不下上千万元。据她说是想教训一下丈夫和力保今后离婚时不使自己吃哑巴亏。事发后,社会舆论也围绕着“婚内盗窃”是否构成犯罪纷纷发表观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偷拿自己家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江苏省有关妇女权益保护部门也表示了对杜某的同情和对此案的关注。一些妇女问题专家坦言,夫妻一旦出现婚变,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作出的过激行为是情有可原的。
“婚内保证书”社会各界褒贬不一
■反对派: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家住南京市建邺区的王先生就是此观点的支持者。王先生认为,夫妻间的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市民张先生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法律上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比如说婚外情,这也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张先生坚持,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支持派:双方自愿约定,符合婚姻法的原则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张教授指出,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要“婚姻协议”在制定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在南京某机关工作的张小姐认为,如今社会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的事比比皆是。在婚姻情感上也是如此。特别是些感情骗子,就喜欢用这种手段,对于这些人一旦承诺,尤其是书面承诺后就要有履行诺言的准备。如果法律不保护这样的“忠诚协议”,其实就是纵容了一些人对家庭、对情感的不负责任。
婚姻专家:削弱情感基础
南京大学一位社会学专家认为,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固然可以使违约方受到惩罚,但这种做法本身有极大的副作用,因为双方签署协议本身就削弱了婚姻的情感基础。
“忠诚协议”意味着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间签订这样的协议已经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婚姻就变成了业余侦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戏,最终走向解体是理所当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虽然获得了经济补偿,却失去了婚姻,这说明“忠诚协议”并不能保护婚姻,其意义是可疑的。
其次,协议书的签订使双方时刻准备诉诸于法律,因而弱化了自己解决婚姻问题的诚意和能力。“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对于情感生活越来越多的介入说明当代人的情感生活质量在下降。把情感生活的危机量化为可以用法律手段追讨的经济利益,本身就是情感生活危机的根源。
法律人士:执行存在难度
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朱律师认为,这些形式多样的“婚内保证书”虽然从法律原则上讲,不违反现行的任何法律,是合法存在的,但在真正的诉讼活动中,这些保证书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数是不被法庭采纳的。比如,保证有过错后就如何如何,但从保证书上是无法真正证明犯有任何过错的。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一方确实犯有过错。再有,在保证书中常常有“如犯错就放弃所有财产”等惩罚性条款,这明显不符合我们的法律原则。因为财产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过错,法庭也会按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原则,在判决上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性的财产分割来实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因为每个人都有财产权和正常生活的权利,完全剥夺过错方一切权利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民事法律原则,还侵犯了其财产权。
另外“婚内保证书”,它的存在仅仅是象征意义的“君子协定”。如当事人想以此在离婚诉讼中争得任何主动,靠保证书是无法办到的,还要依靠各类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真正实现。此外,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证明另一方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为。聊天记录、电话清单、书信往来、目击一同进入房间、一夜未归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有婚外性行为的发生。收集相关证据尤为重要,不要指望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观事实,承认自己先前的行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用证据而不仅是言辞来证实对方违反了约定的义务,这样,才可能取得胜诉。 |